即使不是雇主,也可能因外國人在場內非法工作受罰

2026-07-23

勞動部於 2026 年 7 月 21 日發布最新認定原則,明確指出:《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所稱「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不以雙方存在聘僱關係為必要。只要企業或場域管理者允許未取得合法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在其管理場所提供勞務,即使該外國人由承攬商、人力仲介或其他第三方聘用,場域管理者仍可能負責。

主管機關判斷時將綜合考量:

  • 外國人是否未經許可就在場內工作。
  • 場域管理者是否直接或間接受領其勞務。
  • 管理者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 是否已善盡人員身分、工作資格與進場管理責任。

工作時間長短、是否反覆發生、外國人是否領取報酬,都不必然影響違法成立;重點在於場域管理者是否有能力管制,卻未妥善查驗與排除。

來源/日期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有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之認定原則〉,2026 年 7 月 21 日
 

公司地址:241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09巷20號5樓之8

TEL:02-2999-1777

FAX:02-2999-5292

E-MAIL:hrcs@evi.com.tw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