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勞動事件法_第38條: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也就是說--
勞工只要提出出勤紀錄,就該紀錄內記載之出勤時間,若顯示超出正常上班時間,即可依勞動基準法24條向雇主請求加班費。
換言之,勞工是否在該期間內接受雇主同意並執行職務,有可能在該期間內有休息時間,又或者勞工並未得到雇主同意而加班,
這些時間均不能算入到工作時間。對此,雇主得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作為反對之證據,而推翻上述推定。
◆出勤時間認定:
以員工打卡的起訖時間推定為工作時間,作為加班費計算的依據。
如果資方認為某些時段並非工作時間,例如因塞車晚點走、等人等,應由資方負舉證責任。
總結
*以出勤紀錄為推定
*資方須舉證延長工作時數非因工作緣故
◆ 故新增超時出勤原因相關程式,讓出勤制度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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