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勞動事件法_第38條: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也就是說-- 勞工只要提出出勤紀錄,就該紀錄內記載之出勤時間,若顯示超出正常上班時間,即可依勞動基準法24條向雇主請求加班費。 換言之,勞工是否在該期間內接受雇主同意並執行職務,有可能在該期間內有休息時間,又或者勞工並未得到雇主同意而加班, 這些時間均不能算入到工作時間。對此,雇主得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作為反對之證據,而推翻上述推定。
公司地址:241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09巷16號2樓之4
TEL:02-2999-1777
FAX:02-2999-5292
E-MAIL:hrcs@evi.com.tw